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苏1182民初2943号
原告:A,男,1984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江苏XX律师。
被告:B,女,1965年生,汉族,住扬中市。
原告A与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已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4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消防建材,到2021年2月20日,被告结欠货款84000元未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B尚欠原告A货款84000元,由被告B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34000元,余款50000元在2023年7月底前付清。
二、如被告不按期足额支付,利息自2022年8月1日开始计算,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可就未付款和利息一并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50元,保全费860元,合计181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XX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X
书记员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