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申X妨害公务罪一案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君律师
最终判决有期徒刑9年

案件详情

    申*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3刑初73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现住杭州市下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X,浙江XX律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6]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代理检察员傅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及其辩护人郑X、证人王X、徐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申*在杭州市下城区东新XX道文XX酒吧内无故殴打酒吧服务员李X2,陈X,4拨打110报警。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民警王X接指令后,带领协警徐X处警至现场处理,后在东新街道XX附近的电信巷路口发现涉嫌殴打他人的被告人申*。因被告人申*无故拦截路上行驶的车辆,王X、徐X遂上前依法阻止,申*拒不服从指令,用身体顶撞王X,用拳头殴打王X、徐X头部等,致使王X颈部软组织损伤。后被告人申*被前来增援的民警当场制服,并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申*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申*对起诉书所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醉酒后闹事,认知能力差,主观恶性小,犯罪后果并不严重,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申*/在杭州市下城区东新XX道文XX酒吧内无故殴打酒吧服务员李X2,陈X,4拨打110报警。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民警王X接指令后,带领协警徐X处警至现场处理,后在东新街道XX附近的电信巷路口发现涉嫌殴打他人的被告人申*。因被告人申*无故拦截路上行驶的车辆,王X、徐X遂上前依法阻止,申*拒不服从指令,用身体顶撞王X,用拳头殴打王X、徐X头部等,致使王X颈部软组织损伤。后被告人申*被前来增援的民警当场制服,并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其为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东新派出所的民警,2016年7月13日1时20分左右,其接到长德公寓附近的酒窝酒吧有人被打的警情,于是其和协警徐X一起出警,其向当事男子申*表明身份后,申*/上来就用身体顶其,还用手掌叉推其脸部,后来男子用拳头打了其脸部好几下,还打了徐X身上几下。其右颈部有软组织挫伤。

    2.证人徐X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3日,其和民警王X的出警依法执行职务,被申*殴打的事实。

    3.证人陈X,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东新街道文XX开了一家酒吧,2016年7月13日凌晨,申*在其酒吧打了其朋友李X2一巴掌,其报警。后民警和协警到场后,上前询问,申*上前打了民警和协警,后来又来了两名警察才将申*制服。

    4.证人李X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13日其在酒窝酒吧被打情况及民警被打的情况。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动归案。

    7.工作证,证实:王X为东新派出所民警,徐X为辅警。

    8.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接受证据清单、门诊病历、医学证明书,证实:出警民警的伤势情况。

    9.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被告人申*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

    人民陪审员  赵 **

    人民陪审员  倪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代)


  • 2016-12-23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争取到了最少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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