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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与张X合同纠纷一案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君律师
最终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对出租车进行改色

案件详情

叶X*与张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3民初2960号

原告:叶X*。

委托代理人:郑X,浙江XX律师。

被告:张XX。

原告叶X*为与被告张XX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水平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X*的委托代理人郑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经原、被告申请,双方庭外和解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X*诉称,2014年1月11日,原、被告签订《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被告一次性向原告缴纳承包金42万元,承包期限自2014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止。为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出台《关于明确出租车清理规范经营关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据此,杭州XX公司与原告达成《清理规范出租车经营关系协议》,协议约定浙A×××××出租车的车辆产权变更登记为原告,并由原告向杭州市运管部门对应重新申请浙A×××××出租车经营权证。2016年3月13日,杭州XX公司负责人以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通知被告尽快协助原告对浙A×××××出租车确权改色,但被告拒不配合,并提出不合理要求。原告认为,为了贯彻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车明确产权,规范经营的需要,同时密切配合政府迎接G20峰会的重大事件,应杭州市政府要求统一更改出租车车身颜色,同时也为了原被告能按约履行双方于2014年1月11日签订是《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被告应尽快协助原告对浙A×××××出租车确权改色。若被告不予以协助原告确权改色,原告保留向被告追究赔偿损失的权利,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因被告延误对浙A×××××出租车确权而使原告无法完成确权,原告要求被告按出租车市场买卖价格赔偿和因被告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和没收风险押金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对浙A×××××出租车改色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XX答辩称:1、原告陈述签订《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属实;2、被告承包的是合格的营运车辆,原告将车辆改色导致的运营损失要求原告承担;3、为了确权改色退费调价到公司调解,公司和运营出台了一套调解方案,但原告不认可;4、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精神是为了减轻出租车驾驶员的负担,规定发放相关补贴,优化运价机制和结构适时实行市场调价,原告应当遵守规定。

为支持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原告叶X*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驾驶员服务监督卡1张、暂住证1张,欲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2、萧山转入杭州出租车车辆合同1份,欲证明浙A×××××出租车产权属原告所有的事实;

3、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1份,欲证明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对浙A×××××出租车确权改色的事实;

4、《关于明确出租汽车清理贵方经营关系若干问题的通知》1份、《清理规范出租车经营关系协议》1份,欲证明依据杭州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原告需要尽快对浙A×××××出租车确权的事实;

5、微信截图1组、告知书1份,欲证明原告已告知被告协助其对浙A×××××出租车确权改色的事实。

为支持答辩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张XX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出租车承包合同1份,欲证明按原合同执行的事实;

2、通知1份、补充协议1份、发票3张,欲证明公司减免费用的事实;

3、杭政函(2015)158号文件1份,欲证明出租车承包价、运营价调整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一、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4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5的中的微信截图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不是原、被告之间的对话,对告知书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确实收到这份告知书。本院对证据1-5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二、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3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中通知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补充协议三性均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对发票三性均不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对证据1、3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证据2中通知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中的其他证据因系复印件,对证明力不予确认。

根据本院采信的有效证据及相关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1月1日,甲方杭州XX公司和乙方叶X*签订《萧山转入杭州出租车车辆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同意公司浙A×××××出租车由乙方负责经营,车辆产权属乙方所有。2014年1月11日,叶X*和张XX签订《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浙A×××××出租车承包给被告,承包期限自2014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止,被告在本协议签字生效时一次性向原告交纳承包金42万元、押金2万元,到2018年1月13日再追加2万元押金,不计息……。2015年12月3日,甲方杭州XX公司与乙方叶X*签订《清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的协议》1份,约定:同意将浙A×××××出租汽车的车辆产权登记人变更为乙方,甲方自愿申请注销经营权证号为07663的出租车经营权,并由乙方向市运管部门对应重新申请,经营权起讫年限不变……。2015年12月28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发放《关于明确出租汽车清理规范经营关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买断人或挂靠人,对于已纳入清理规范经营关系范围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买断人或挂靠人未在2015年12月31日前提交清理规范申请的,相关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不再配置,相关企业今后不得参与新增运力竞标……。2016年4月19日,原告函告被告称:当前政府要求统一更改出租车车身颜色,希望被告在2016年4月25日之前完成浙A×××××出租车车身颜色的更改……。

庭审中,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对浙A×××××出租车车身进行改色,但认为原告应当赔偿改色期间的运营损失并按照杭州XX公司下发的通知中的方案二给予补贴。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作为案涉浙A×××××出租车的所有人,根据相关文件需完成出租车车身改色工作,其要求被告配合协议改色的诉请于法有据,且被告亦同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对浙A×××××出租车改色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关于补贴和改色期间的运营损失,被告可另案主张,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叶X*对浙A×××××出租车改色。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代理审判员  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吴**


  • 2016-08-16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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