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苏0114民初7077号
原告:A,男,2000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江苏XX律师。
被告:B,男,200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A与被告B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合
作费54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
一、被告B返还原告A合作费5万元,分别于2022年10月31日前返还2万元,于2022年12月4日前返还3万元;
二、如被告B有任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原告A有权就全部剩余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再无争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保全费560元,合计1135元,由被告B负担(于2022年12月4日前与3万元一并支付给原告A)。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XX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疏歉
书记员朱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