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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X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1)陕0112刑初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井写律师
帮助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案件详情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2刑初29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男,199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辩护人井写,陕西XX律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Z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X及其辩护人井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郑X与被害人周X、周X某结识。同年6月,被告人郑X提出与被害人周X、周X某合伙倒卖未央区东兴XX的垃圾票牟利,假称自己的父亲系该村村支书,骗取二人信任。2020年6月13日至7月7日,被害人周X、周X某分别向被告人郑X转款12.1万元和2.76万元,被告人郑X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及日常开销。因被害人周X多次催要,被告人郑X于2020年7月2日至7月6日向被害人周X还款2.1万元。后被害人周X、周X某发现被骗,分别于2020年8月25日、9月7日报案。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郑X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其家属代其向二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谅解书、收款收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X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之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郑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铭泰
人民陪审员  王玉林
人民陪审员  马 兰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王雨昕
书 记 员  陈XX


  • 2021-02-04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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