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XX
民事调解书
(2019)赣0703民初6882号
原告:幸XX,南康区唐XX人
委托代理人:X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XX,赣州市南康区人
被告:钟XX,赣州市南康区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XX,江西XX律师。
原告幸XX与被告谭XX、钟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幸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因受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00元(6000元/月x11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0000元(6000元/月×10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26000元(6000元/月x21个月)、鉴定费700元,共计252700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XX月,原告与其妻子受雇于两被告共同经营的家具厂(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木工工作,两夫妻月工资合计一万多元,平时工资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原告妻子的账户上。2019年XX月XX日,原告驾驶摩托车搭载妻子下班回家途中,被轿车撞伤,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原告的伤势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仲裁,相关部门均不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告幸XX与被告谭XX、钟XX于2019年XX月XX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由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医疗补助金、鉴定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3000元,该款已当庭履行完毕;
三、双方就本纠纷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X
书记员赵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