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赖XX,赣州市南康区人
委托代理人:钟学湖律师,江西文峰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南康区XX板材加工厂
经营者:XXX
委托代理人:X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经营场所:赣州市南康区东山XX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申请人赖XX于2017年XX月开始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机械工一职。2017年XX月XX日16时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车间操作机器时不慎伤及左手环指,后送往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2018年6月26日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为工伤,2018年10月17日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拾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XXXX元,除保险已经赔付的部分,还应支付XXX元。2019年5月21日,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XX万圆整于2019年6月5日之前付清。如被申请人南康区XX板材加工厂逾期支付以上款项,则要承担贰万圆整(¥20000.00)的违约金。
二、申请人放弃依法可得的差额部分。
三、申请人获赔以上款项后,此次纠纷就此终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此后双方当事人应自觉遵守,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