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工伤:家具厂员工受伤评为十级伤残,助劳动者维权成功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钟学湖律师 在线
江西聚恒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4900
    服务人数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代理该中,因劳动者是他人介绍该厂上班,上班当天就遭受工伤,工作时间不长,公司不认可劳动关系,拒绝与员工协商赔偿。经代理人代理后,积极寻找证据,认定了工伤。公司不服,进行了行政诉讼,最终法院支持构成工伤。后续,代理人推进案件进入了仲裁程序,与公司进行了协商,调解结案。

案件详情

    赣州市南康区XX

    仲裁调解书

    康劳人仲案字[2020]第441号

    申请人:谢XX,赣州市南康区人。

    委托代理人:钟XX,江西文峰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XXX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XX

    委托代理人:X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纠纷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处职工,从事打样工作。2019年4月24日14时30分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操作锣刨机时,被机械伤及右手中指及示指,受伤后,申请人被送往东山仲易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医药费由案外人XXX支付15000元,余款8338.97元由申请人自付。2019年12月24日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为工伤,2020年X月X日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申请人伤残等级为玖级,无护理依赖,无需辅助器具配置;2020年X月XX日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申请人伤残等级为拾级,无护理依赖,无需辅助器具配置。现申请人向本委申请仲裁:1、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X月XX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xxx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xx元。

    2020年12月29日,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于2020年12月29日之前支付申请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x万圆整(¥xx0000.00)。

    三、申请人获赔以上款项后,放弃依法可得的差额部分,此次纠纷就此终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此后双方当事人应自觉遵守,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在二年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肖XX

    仲裁员:李X

    仲裁员:谭XX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2020-12-29
  • 申请人
  • 调解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钟学湖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钟学湖律师
5.0分服务:4900人执业:10年
钟学湖律师
13607201****8784 执业认证
  • 江西聚恒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南康区学府路3号(佳和睿智居)
钟学湖律师,正式执业8年,承办大量的劳动争议、工伤案件(工厂和工地领域)、婚姻家庭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调解及诉讼案件代理经...
  • 188 7076 6298
  • 1887076629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