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XX
仲裁调解书
康劳人仲案字[2020]第441号
申请人:谢XX,赣州市南康区人。
委托代理人:钟XX,江西文峰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XXX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XX
委托代理人:X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纠纷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处职工,从事打样工作。2019年4月24日14时30分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操作锣刨机时,被机械伤及右手中指及示指,受伤后,申请人被送往东山仲易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医药费由案外人XXX支付15000元,余款8338.97元由申请人自付。2019年12月24日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为工伤,2020年X月X日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申请人伤残等级为玖级,无护理依赖,无需辅助器具配置;2020年X月XX日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申请人伤残等级为拾级,无护理依赖,无需辅助器具配置。现申请人向本委申请仲裁:1、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X月XX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xxx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xx元。
2020年12月29日,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于2020年12月29日之前支付申请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x万圆整(¥xx0000.00)。
三、申请人获赔以上款项后,放弃依法可得的差额部分,此次纠纷就此终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此后双方当事人应自觉遵守,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在二年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肖XX
仲裁员:李X
仲裁员:谭XX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