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康劳人仲字[2021]99号
申请人:朱XX,赣州市安远县人
委托代理人:钟XX,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南康XXX沙发厂
经营者:XXX
经营场所: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东山XX五陂上
申请人朱XX因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纠纷诉南康XXX沙发厂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钟XX到庭参加审理,被申请人南康XXX沙发厂经传唤无故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机械木工一职,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交工伤保险费。2019年1月13日15时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生产车间操作精密锯时,不慎被机械伤及左手,当日被送往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住院治疗14天(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27日),医院诊断为:1、左小指指浅、深屈肌腱开放性断裂;2、左手第5掌骨部分骨质开放性缺损;3、左手掌皮肤及软组织挫裂伤。2020年4月29日,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为工伤。2020年9月30日,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拾级伤残,无护理依赖,无需辅助器具配置。被申请人支付了所有医疗费,除此之外,被申请人未支付其它任何费用。申请人出院后没有回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也没有去其他工厂上班,一直在家休养至今。住院期间被申请人没有派人护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XXX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经依法查明案件有关事实,根据法律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X月XX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限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XXX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肖XX
仲裁员:李X
仲裁员:彭X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