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康劳人仲案字[2021]第39号
申请人:杨XX,贵州省岑巩县人。
委托代理人:钟XX,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江西省XX市南康区东山XX办阳光康城
委托代理人:XXX,系被申请人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申请人杨XX因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纠纷诉XX公司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钟XX、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XX依法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简介:被申请人承建了南康区金融中心一期工程二标段工地。申请人于2020年3月13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内架工一职。2020年4月6日18时左右,申请人在工地上班时不慎摔伤,后送往医院门诊治疗15天。2020年9月18日XX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为工伤,2021年1月8日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拾级伤残。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受工伤,该伤又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应受法律保护。经调解无效,根据法率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年X月XX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XX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它诉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肖XX
仲裁员:李X
仲裁员:谭XX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范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