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康劳人仲案字[2020]第436号
申请人:李XX,四川省蓬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钟XX,江西文峰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上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XXxxx
委托代理人:X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纠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承建了南康红星中XX2标工地。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受杨XX雇请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木工一职,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交工伤保险。2019年6月19日17时许,申请人在南康红星XX2标工地上班时,不慎被电锯锯伤左手卡背,当日被送往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3日),被诊断为:1、左食指伸肌腱断裂;2、左第2掌骨骨折;3、左手皮肤裂伤。2019年12月26日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为工伤,2020年8月6日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为玖级伤残,无护理依赖,无需辅助器具配置。现申请人向本委申请仲裁: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XXX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XXX元。2020年12月8日,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年X月X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2C21年1月28日24时之前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XX整。
三、申请人获赔以上款项后,放弃依法可得的差额部分,此次纠纷就此终结。
四、申请人此后不得就劳动人事争议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此后双方当事人应自觉遵守,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在二年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肖XX
仲裁员:李X
仲裁员:彭X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