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康劳人仲案字[2022]第2号
申请人:任XX,贵州省兴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钟XX,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国XX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XX
委托代理人:XXX,系被申请人处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XXX,系被申请人处职工,一般授权。
申请人任XX因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纠纷诉中国XX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钟XX、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XX依法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简介: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4月14日上午8时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南康区XX工地工作时不慎受伤,后被送往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2020年4月14日)。申请人住院期间,被申请人未派人进行护理,未安排住院伙食。2021年4月25日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为工伤,2021年9月2日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拾级伤残,无护理依赖。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XX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元。
2、停工留薪期工资XX元;护理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XXX,限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李X
仲裁员:彭X
仲裁员:范余委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