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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贩毒人员,具有立功情节,争取从轻量刑

  • 刑事辩护
  • (2018)鄂0102刑初318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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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会见,审阅案卷材料,核实初步证据,跟办案机关积极沟通,了解其对案件定性看法,律师就了解到的案情向司法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罪轻和立功辩护意见,最终受到采纳。

案件详情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张X在武汉市公交车站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绿箭口香糖盒子包裹的一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片剂4颗、白色晶体颗粒少许贩卖给唐X,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物品共重0.72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张X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杨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具有立功、坦白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认罪态度较好,具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三、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2018-03-19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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