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张X在武汉市公交车站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绿箭口香糖盒子包裹的一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片剂4颗、白色晶体颗粒少许贩卖给唐X,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物品共重0.72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张X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杨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具有立功、坦白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认罪态度较好,具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三、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