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月,柯X驾驶电动车与侯X发生碰撞,造成侯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分认定,柯X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侯X同日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后经过多次手术治疗,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柯X系某快递公司员工,其电动车投保在某保险公司。
办案经过
2020年11月份,本律师接受原告侯X的委托,介入处理该案件。因案件涉及交通事故,故一般在法院委托下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西湖区人民法院收案后,进行诉前调解工作,同时安排鉴定事宜。然因三被告不积极配合鉴定工作,且21年疫情严重,原告无法到杭州进行鉴定,征求法院意见后,原告在其户籍地进行了相应鉴定。本律师拿到鉴定结果后,第二次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至案件第一次开庭,被告保险公司均未提出二次鉴定申请。
案件结果
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对侯X诉前委托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官:薛书松
二审法官: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