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
案号:(2022)浙0603民初9826号
判决时间:2022-10-28
审理法院:绍兴XX
案件简历:
原告:陆XX,法定代表人:陆XX
被告:祝XX
被告祝XX与原告生母陆XX于2020年4月份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原告生母是被告的婚外情人,双方于2021年9月14 日共同生育一女陆XX即原告,尚在哺乳期,现原告由生母陆XX抚养照顾。被告作为原告的生父,对原告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应负担原告生活所需的抚养费。
办案经过:被告为一家纺织公司的股东,声称因为原告生母的关系已跟原配离婚,净身出户,没有任何收入,所以我方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了被告的银行卡流水、房产信息等来证明被告的经济实力,并提供了原告的开销来证明抚养一个孩子的费用。如果对方没有固定收入,浙江省的标准是一个孩子一个月1200元。经过律师的努力最终判决每月1800的抚养费,为原告争取到了比预期更高的金额。
办案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 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 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祝XX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原告陆XX独立生 活时止应每月支付原告陆XX抚养费1800元,款一月一付,每 月的抚养费1800元于当月5日前付清;其中2022年7月至本判决生效当月期间应支付的抚养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付清
审判人员:冯XX
2022年10月28
书记员:徐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