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申48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嵩县白河XX。
法定代表人:路海潮,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北京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孟,北京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XX,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人伟,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5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谷春峰
审判员 迟 军
审判员 赵河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