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人民法院
刑事案
(2019)苏0381刑初87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X,又名梁X,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高中文化,原系新沂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员,住新沂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鲍XX、陈娜娜,江苏XX律师。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一刑诉〔2019〕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X及其辩护人鲍XX、陈娜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梁X利用其系新沂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的身份,向桑X、徐X等人虚构其可以做猪瘟疫苗或鸭产品生意,并采取安排他人冒充动物卫生监督所会计等虚假身份,发送给被害人疫苗图片、鸭厂产品装车图片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骗取他人投资猪瘟疫苗或鸭产品生意,而将所得款项用于还其个人借款等他用,以此骗取桑X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36.5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梁X以其可以做猪瘟疫苗生意获得高额报酬为诱饵,先后多次骗取桑X投资猪疫苗生意共计人民币52.5万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梁X虚构其做鸭产品生意可以获得高额报酬,骗取徐X投资该生意共计人民币44万元。
3.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梁X虚构其做鸭产品生意可以获得高额报酬需要资金为由,骗取郝X20余万元、李X20余万元。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梁X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拘传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梁X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X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相关银行明细、借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害人桑X、徐X、郝X、李X的陈述,证人闫X、晁X、张X、杜X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梁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梁X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9年10月1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梁X违法所得136.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分别发还被害人桑XX、徐XX、李XX、郝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柳 云
人民陪审员 陈 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