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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
  • (2019)苏0381刑初713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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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新沂市人民法院

  刑事案

  (2019)苏0381刑初71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XX,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沂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6月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朱XX,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新沂市(户籍地新沂市)。2014年7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至2015年7月27日止;此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6月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房XX,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司机,住新沂市(户籍地新沂市)。因涉嫌敲犯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鲍XX、陈娜娜,江苏XX律师。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一刑诉〔2019〕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X、朱XX、房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XX及其辩护人胡XX、被告人朱XX、被告人房XX及其辩护人鲍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4年1月至10月,被告人贾XX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朱XX、房XX以举报他人建筑工地施工违法等为由,敲诈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贾XX敲诈勒索三起,敲诈人民币130000元;被告人朱XX敲诈勒索一起,敲诈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房XX敲诈一起,敲诈人民币20000元。分述如下:

  1.2014年1月24日,新沂市瓦窑镇政府将瓦窑镇中心幼儿园门前的国有土地出让给吕XX,吕XX在后期建设时,被告人贾XX为获得非法利益,以政府违规卖地、吕XX建筑违法为由,向多部门举报致吕XX工地停工,吕XX为了建设顺利进行,被迫支付被告人贾XX现金人民币50000元。

  2.2014年9月30日,新沂市XX公司与马XX签订瓦窑镇安置辅助房政通路东段房屋建设合同,马XX在后期建设时,被告人贾XX伙同田XX(另案处理)组织瓦窑镇马庄村村民到该马XX工地阻止施工,马XX为了建设顺利进行,被迫支付给被告人贾XX30000元。因田XX协助被告人贾XX阻工,被告人贾XX向田XX支付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14年10月10日,新沂市瓦窑镇政府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将瓦窑镇新XX东侧土地进行拍卖,吕X甲中标。吕X甲在该地块建设时,被告人贾XX、朱XX、房XX为获得非法利益,经事先预谋,以吕X甲建筑三层房屋违法为由,向多部门举报致吕X甲工地停工,吕X甲为了建设顺利进行,被迫支付贾XX现金人民币10000元、房XX现金人民币20000元、朱XX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贾XX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朱XX、房XX主动到新沂市公安局瓦窑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贾XX、朱XX、房XX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贾XX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朱XX、房XX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贾XX、朱XX、房XX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XX、房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贾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房XX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XX对被指控的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1.起诉指控的第一、二起与事实不符,吕XX给的是土地二次补偿款,不是敲诈勒索的钱款;马XX的家人对其母亲实施殴打,致使其母亲受伤,支付的是其母亲的医药费以及陪护费等2万元,1万元是赔偿田XX修车款,该笔款项是民事纠纷,并且已经调解解决。2.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事实是其举报违建,吕X甲为了阻止其举报而给的封口费。3.其在看守所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争取宽大处理。

  被告人贾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贾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轻,本案中受害人存在过错。2.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贾XX拿到的钱是该土地的二次补偿款;指控的第二起犯罪数额中包含贾XX母亲的医药费,不应全部认定为敲诈勒索数额;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三名被告人之间没有预谋,应当认定贾XX该起犯罪金额为1万元。

  被告人房XX及其辩护人对被指控的敲诈勒索罪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房XX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并积极退赃,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请求对被告人房XX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XX对被指控的敲诈勒索罪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月24日,新沂市瓦窑镇人民政府将瓦窑镇中心幼儿园门前的国有土地出让给吕XX,吕XX在该地块上建房。后被告人贾XX以政府违规卖地、吕XX建筑违法为由,到该工地拍照,并向多部门举报致吕XX工地停工,吕XX为了工程顺利进行,被迫与被告人贾XX协商,被告人贾XX向吕XX索要人民币60000元。2014年6月2日,吕XX支付被告人贾XX50000元后,被告人贾XX不再举报。

  2.2009年3月16日,新沂市瓦窑镇人民政府与江苏XX公司签订新农村建设协议,2014年9月30日,新沂市XX公司与马XX签订了瓦窑镇安置辅助房政通路东段房屋建设合同。2014年10月下旬,马XX在施工时,被告人贾XX伙同田XX(另案处理)组织瓦窑镇马庄村村民到工地阻止施工,马XX为了顺利施工,委托马XX与被告人贾XX协商,被告人贾XX索要50000元,马XX答应给30000元。2014年10月29日,马XX向被告人贾XX的XX银行账户内转款30000元。后被告人贾XX分给田XX10000元。

  3.2014年3月30日,新沂市瓦窑镇吕庄小学校将学校东南侧空地承包给被告人房XX种树。2014年10月10日,新沂市瓦窑镇政府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将瓦窑镇新XX东侧土地进行拍卖,吕X甲中标,被告人房XX的承包地部分被占用,学校赔偿了房XX的损失并与其解除了合同。吕X甲在该地块施工建房,被告人贾XX、朱XX、房XX分别到镇政府反映吕X甲违建问题时相遇,得知镇政府允许吕X甲建设两层房屋,即商议待吕X甲违规建三层时再向有关部门举报,以此向吕X甲索要好处费。2015年4月,吕X甲施工建三层,被告人贾XX、朱XX、房XX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要求吕X甲停工。后吕X甲委托马XX与被告人贾XX协商,被告人贾XX向吕X甲索要60000元,吕X甲为了顺利施工,支付50000元,被告人贾XX分得10000元、被告人房XX朱XX各分得20000元。

  综上,被告人贾XX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130000元,被告人朱XX、房XX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50000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贾XX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当月25日,被告人朱XX、房XX主动到新沂市公安局瓦窑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朱XX、房XX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朱XX、房XX各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被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吕X甲。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朱XX、房XX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年龄。

  (2)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立案、侦破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3)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贾XX、房XX无前科。

  (4)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田XX于2019年7月4日被上网追逃。

  (5)新沂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吕X甲向公安机关提供记载贾XX敲诈其钱财的录音U盘,侦查人员将录音从U盘中导出并刻录成光盘;被告人贾XX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未查实。

  (6)本院(2014)新刑初字第0028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实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朱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至2015年7月27日止。

  (7)新沂市公安局调取的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瓦窑镇委托代建安置房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土地出让合同等,证实吕X甲、马XX、吕XX等人征地施工建房的情况。

  (8)收条二张,证实2014年6月2日吕XX付给贾XX50000元;2019年10月17日,吕X甲收到被告人房XX、朱XX退赃款各20000元。

  (9)XX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12月29日,马XX向被告人贾XX账户转款3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吴X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吕X甲开发新世纪小学东侧地块,2015年二、三月,三层正垒墙,城管不给盖,吕X甲说贾XX几个人一直捣乱,没法干了,停工三四个月。暑假的时候,吕X甲让其和马XX去找贾XX谈。贾XX说他们想要6万块钱,后吕X甲同意给5万。钱给过之后几天就开始施工了,再也没有人来说不给干了。

  (2)证人马XX的证言,证实吕X甲门面房规划是两层,他建三层,政府不让建,要拆除两层以上的建筑,吕X甲怀疑是贾XX、房XX、朱XX向政府反映的。2015年上半年,吕X甲让其找贾XX说情,让他们三人不要再去政府反映。后双方谈好5万块钱,吕X甲把5万块钱经其手给了贾XX,贾XX给了房XX、朱XX每人2万,其当时跟贾XX说等吕X甲把三层盖好赚到钱了,再补点钱给贾XX。

  (3)证人褚某的证言,证实吕X甲盖瓦窑新世纪小学东边工地被人阻工,其当时和张XX在工地负责瓦工,镇规划办到工地来制止了,停有半年后才正常干。

  (4)证人贺X的证言,证实瓦窑新世纪小学东南角有一块废地,承包给房XX种树苗,后来镇里决定拍卖盖商品房,学校赔偿他三千块钱青苗费,和他解除了合同。

  (5)证人舒X的证言,证实其从2012年任瓦窑镇规划办村建与环保助理。2014年瓦窑镇政府把新世纪小学东侧地块拍卖给吕X甲建商品房,后房XX、贾XX、朱XX找其反映吕X甲盖三层,他们还到市里反映,市教育局、国土局、规划局等五个部门的人还到现场看,镇里安排其让吕X甲停工,其说要是他们还反映就盖不了三层,让吕X甲自己解决。吕X甲怎么解决的其不清楚,后房子盖好了三层。

  (6)证人朱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马XX在政通路开发小区,其家的地被征收了,有一天村里有人喊去阻工,分钱时有一份。贾XX牵头,去了不少人,贾XX也把他的父母喊到工地与马XX的父母对骂,双方的母亲都倒地上被医院拉走了,阻工的时候,田XX开车堵在挖掘机前。其听贾XX说马XX给了3万块钱,田XX要了1万,贾XX要给其一千块钱,其说要是两三个人分就不要。

  (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几年前的一天,有人喊其和丈夫去南边的工地,其儿子贾XX安排其拿拐杖站在挖机前,后来其被拽倒了,去医院住院了。

  (8)证人卓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其丈夫马XX在瓦窑政通路建设小区,贾XX带几十口人阻止施工。贾XX和他父亲站在挖机前面不给施工,其婆婆骂贾XX,被贾XX父亲推倒了,被送医院了。贾XX让他母亲坐在挖机前撒泼,说有人打她,也被拉去医院了。贾XX、田XX、朱X把车开到挖机前阻工。马XX找马XX几人和贾XX协商,贾XX要3万块钱,钱给过之后,贾XX、田XX就把车开走,让施工了。

  (9)证人卓XX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一天中午,其听说马XX的工地被人阻工,马XX喊其去现场看看怎么处理。到现场后,其看到贾XX的小白车停在挖掘机前面不给干活。其和另外两个男的去跟贾XX谈,贾XX要3万辛苦费,马XX同意了,贾XX写了卡号,其开车带马XX去瓦窑XX银行转账,钱转给贾XX之后,他就开车走了。

  (10)证人马XX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马XX在政通东路干朱友法小区基础建筑活,其给他干活。一天早上8点钟左右,贾XX、田XX等人到马XX工地不给干活。第二天早点8点钟左右,贾XX又带人到工地让停工,说给点钱喝酒,其问他要多少,他说要5万,其说给3万,他同意了。马XX去银行打了3万块钱给贾XX。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吕X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其竞标瓦窑新世纪小学门东侧地块建房,开始施工时,贾XX到工地拍照,其不让他拍,贾XX说他是告政府的。2015年4月,其盖第三层,房XX、贾XX、朱XX到瓦窑政府告其违规盖第三层,政府让停止施工,从2015年4月底停工到11月。其让吴X去找贾XX,问他想要多少钱,吴X和马XX一起给贾XX买衣服、买烟、请吃饭,后来给了贾XX5万,当天下午或第二天,贾XX又来要1万,其说三层浇筑再给,后来没有给他。他们就是抓住其不能建第三层这个把柄讹诈钱的。

  (2)被害人马XX的陈述,证实其在瓦窑街政通路北XX建小区,是瓦窑政府卖给新沂XX搞新农村建设的,其从佳乐公司处承包土建工程。2014年9月30日签订合同,10月中旬开工建设,挖地基的第二天,贾XX带着朱X、田XX到现场,以没有土地指标为由不给工地干活,其知道贾XX想讹钱,让马XX、靳XX、卓XX找贾XX协调,其家属在现场。过了半个多小时,马XX打电话说跟贾XX谈好了,贾XX本来要5万块钱,谈好给3万块钱,其去瓦窑XX政银行向马XX给的账户打了3万块钱。听家属说,贾XX带人阻工的时候,其母亲骂贾XX,后来倒地被送新沂市人民医院了。贾XX母亲也到现场,也倒地被拉去新沂了。给3万块钱之后,田XX说贾XX母亲的医药费贾XX自己负责,其母亲的医药费其自己负责,其同意了,当时田XX还拿出一张纸给其签字。

  (3)被害人吕XX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其竞标瓦窑镇中心幼儿园南侧地块建房子,建到二层时听工地的人说贾XX来拍照,他说政府卖地违法,房子不能盖,后市里土地稽查部门让停工。在这期间其听说贾XX找报社记者来采访报道,就给贾XX打电话,贾XX让去他家谈,其问他有什么条件,他要10万块钱,其说太多了,陆续去他家谈了好几次,他一直不松口,最后一次,其直接拿5万元现金找到他,让他高抬贵手,以后等挣到钱了再给他喜面,他勉强同意了,给其写了收到土地补偿款5万元的收条,然后其就顺利施工了。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贾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父亲有一块1.83亩地在瓦窑镇政府南侧被征用,已经全部赔偿完毕,都是其父亲领取的,后来这块地被政府卖了一部分用于商业开发。2014年3月份,吕XX在那施工了,当时征地规划是建设瓦窑镇中心幼儿园,其就到有关部门信访给吕XX施加压力,讹他点钱。规划局领导安排稽查部门让吕XX停工,稽查部门走了之后吕XX继续施工,其又找了政风热线的媒体介入,电视台的记者采访报道后,瓦窑政府让吕XX停工,吕XX就找其问怎么解决,其让他给6万块钱,后吕XX给其5万块钱,2014年6月2日其给吕XX写了收到5万元土地补偿款的收条。

  2014年,新沂XX公司老板朱XX跟政府签合同开发瓦窑街政通路两旁的房子。朱XX把工程给马XX干了,其也想参与,马XX不同意,其就想找个理由不给他干活,挖他两个钱。其去瓦窑土地所查,发现这块土地的开发没有三证,土地也没有指标,属于违法建筑。一天夜里,其雇铲车将规划的白灰线铲掉,马XX还继续施工,其就找陆XX喊来四十七名马庄老百姓,马XX让马XX跟其谈,其要五万块钱,马XX说三万,其答应了,把XX局存折号写给小X和马XX,过了很长时间还没有收到转款通知,其让刘XX把其父母亲喊来在挖机跟不给施工,马XX家属拽其母亲,其母亲倒地上就去住院了,后马XX、田XX找其说情,意思是马XX给的3万块钱包括其母亲的医药费、住院费等一切费用。马XX和其没有纠纷及经济上的来往,其家的那块地在马XX开发前9年已经被政府征用过了。

  2014年瓦窑镇政府公开拍卖瓦窑新世纪小学东侧土地,用来建门面房的,被吕X甲买下了。吕X甲刚开始建地基时,其就隔三差五的去拍照,目的想去政府问问为什么学校的地卖给私人建门面房。2016年初,其找朱XX说想弄吕X甲两个钱花,朱XX说等吕X甲建三层再举报,当吕X甲三层墙垒差不多的时候,其和朱XX到镇长办公室反映吕X甲建三层的事情,遇到房XX也反映吕X甲建三层的事情,其就和房XX说三人一起举报,弄点喜面,他两人同意了。其到政府找钱镇长、舒X有五六次,镇里不给吕X甲施工,吕X甲让马XX、吴X找其说事,吴X、马XX给其买了一件短袖T恤、一条裤子、两条小贡烟,还请吃了两次饭,吴X问多少钱能解决这事,其说三人给6万,吕X甲同意了,后吕X甲只给5万,说把三层建好再给1万。拿5万块钱后,给朱XX、房XX每人二万。

  (2)被告人房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九、十月份,瓦窑镇政府拍卖新世纪小学东南方向85的土地,吕X甲竞标成功。其承包这块地种树的,后来建房地被政府收回,并且补偿到位。后来吕X甲在那建三层了,因为当时竞标公示只允许建两层,其去镇里找钱镇长和舒XX,后遇到贾XX、朱XX也在找这事,贾XX说人多力量大,到时候弄点喜面来匀着花,其当时想他要是找成了正好省事,就让他去找了。从那之后,其再也没去找,2015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下午,马XX打电话让其去他家,说吕X甲总共给了五万快

  (3)被告人朱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九十月份,瓦窑镇政府公开拍卖新世纪小学东侧土地,吕X甲竞标成功,规划建设两层房屋。过了一段时间,贾XX找其问有没有当时竞标文件,说吕X甲想建三层了,说要到政府找,让吕X甲给上点喜面。其说政府规定只能建两层,等吕X甲建三层的时候才能找,房XX有文件,当时贾XX打电话联系房XX要文件。过几天贾XX和其去镇里找吕X甲违建的事,在瓦窑镇政府院子里遇到房XX,房XX说他来镇里找吕X甲违建三层的事,贾XX和房XX都说三层已经建了,三人一起找,给镇里施压,镇里不给吕X甲建,吕X甲就能给喜面,到时候三人匀着花,其和房XX就同意了。过了两三天,其找镇里管规划的舒X反映,想给政府施压,让吕X甲出点喜面。2015年一天贾XX说吕X甲给5万元,房XX要2万元,其也要2万元,拿到钱之后,其没有再去镇里找过吕X甲违建的事。

  5.吕X甲提供的视频,证实被告人贾XX向吕X甲索要好处费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XX单独或与被告人朱XX、房XX结伙,以举报、信访他人违法行为相要挟,索要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贾XX多次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朱XX、房XX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被告人贾XX、朱XX、房XX在敲诈勒索吕X甲犯罪中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贾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朱XX、房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XX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期。被告人朱XX、房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贾XX虽然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庭审中否认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和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XX、朱XX、房XX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指控被告人朱XX、房XX敲诈勒索数额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被告人贾XX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1.被告人贾XX以举报吕XX、马XX违规建房为由,向吕XX、马XX索要钱款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瓦窑镇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出让给吕XX,被告人贾XX对该地块并无所有权和使用权,其是以土地补偿款为名敲诈吕XX钱财;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贾XX向马XX索要的3万元是赔偿其母亲的医药费等2万元、赔偿田XX修车款1万元。2.被告人贾XX、朱XX、房XX经预谋,以举报吕X甲违规建房为由,向吕X甲索要5万元后不再举报,三被告人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该起敲诈勒索数额为5万元,被告人贾XX分得1万元只是对违法所得的分配。3.被告人贾XX虽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庭审中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和认罪认罚;其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数额巨大,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4.本案被害人违规建房,存在过错,被告人贾XX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予以纠正,但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举报为名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被害人的过错,并不能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5.被告人贾XX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公安机关尚未查证属实,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对被告人贾XX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房X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房XX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并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关于“请求对被告人房XX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宜对被告人房XX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据此,根据被告人贾XX、朱XX、房XX各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撤销本院(2014)新刑初字第00280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朱XX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朱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房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贾XX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吕XX五万元、马XX二万元、吕XX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时春梅

  人民陪审员  司新荣

  人民陪审员  尹 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XX


  • 2020-01-22
  • 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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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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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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