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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收取货物后低价转卖失联涉嫌合同诈骗罪——检察院不起诉

  • 刑事辩护
  • 山看释字[2020]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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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组织证据证实了犯罪嫌疑人没有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且通过积极退款达成和解,使当事人能在初期获得取保候审、不批捕的良好效果,后期检察院不起诉,当事人获得当然无罪的良好结果,且只关押了30天左右,辩护效果较理想。

案件详情

  经营者收取货物后低价转卖失联涉嫌合同诈骗罪——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

  【案发经过】

  李XX向被害人林XX采购了3000块光伏板,李XX在收到林XX的光伏板后,不久就将光伏板低于进货价处置给他人,之后李XX离开中山返回老家,也不接听电话,林XX遂报案,李XX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抓捕归案。

  【办案经过】

  李XX的家属委托周智文律师为其辩护。经会见李XX了解到,李XX因他人采购投光灯,李XX便向林XX下了光伏板的订单用于组装投光灯。但采购人因故取消了投光灯的订单。因订单取消,其采购的光伏板也没用了。但其给电话林XX时,得知林XX已经将光伏板的货备好了,他不好将风险转嫁给林XX,于是答应收货。李XX收货后便联系业务员邹X将光伏板处理了。后因中山企业经营不善,老家有官司处理,患病,便回家处理官司及治疗疾病。

  为证明上述事实,周律师经和家属沟通,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上家向林XX采购投光灯的证明、购销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并提供了转卖所得款项的使用情况的证据,包括委托书、租赁合同、购销合同、采购合同、对账单、送货单等,还提供了李XX回老家处理官司及委托妻子与对方沟通的证据。

  经多番协商,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办案结果】

  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上述证据及法律意见,检察院结合案件事实,遂对李XX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李XX被释放,当日办理了取保候审,案件继续侦查。数月后,公安机关将案件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坚持认为李XX没有诈骗对方财产故意,也不是故意收货后变现不退还,这些只是正当经营行为,有积极退还部分款项,有与被害人沟通等辩护意见。检察院审查后,认可上述事实及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李XX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 2021-02-05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犯罪嫌疑人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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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智文,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资人,经济犯罪辩护部主任,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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