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颜X
被告:杭州某数传科技公司
原告和被告在2020年7月底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被告授权原告为所在区县城市合伙人,原告可向授权区域内铺设共享设备。合作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被告应积极升级维护软件系统,为原告软件支持,并保证第一时间将软件系统信息反馈给原告,供原告使用。被告有权利依据原告当地发展行情为原告增加设备台数或增加设备类型等进行合理的调整,并保证第一时间将调整情况及时通报给原告。被告为原告提供为期一年的共享智能设备免费维修,人为损坏除外。合同起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相应款项,被告迟迟未按照约定数量向原告提供设备。原告多次沟通无效后,打算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拿回已缴纳费用。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梳理双方的微信、电话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该案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在于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故按照这一思路,本律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办案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一审法官:黄林琍
二审法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