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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起诉付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重点未登记结婚之非婚生子女权利)

  • 婚姻家庭
  • (2019)浙0111民初62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小红律师
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案件详情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朱X和付女相识于2005年,系同事关系,均来自于安徽,在江苏昆山市工作,后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两人辗转到义务自主经营小本买卖,过起了同居生活;2007年下半年付女怀孕,后两人去民政局欲办理结婚登记,因户口本瑕疵未果,但双方的实质关系在朱XX家人尽皆知,2008年8月份爱情结晶来到降临,付女在朱XX家坐的月子,三五个月后,付女带着孩子来到义乌和朱X继续同居生活,朱X外出工作,付女在家相夫教子,后因各种原因双方将孩子送到朱XX家由其父母协助抚养,两人过起了二人世界,付女依然在家无工作,因时间充裕,付女喜欢在家打游戏,游戏中认识了富阳的A男,两人情投意合,此事在2010年8月被朱X发现,此事成为导火索导致两人吵架,付女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并留下一张字条称是其自己的过错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并切断所有联系方式,朱X发了疯似的在街头巷尾寻找其踪影,包括到付女逛过的各个夜市、付女收集的海报中的地址、健身房广告地址等各个角落寻找了2011年2月,半年的疯狂寻找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朱X情绪低落,老家的父亲也因为此事郁郁寡欢去世,祸不单行,朱X心力交瘁、内心更痛到极点,就这样,其带着孩子独自生活了9年,在2019年的时候打听到自己的心上人早已嫁为人妇,又生育了一个孩子,而看着自己的孩子,每当自己教育孩子的时候孩子都说自己是一个没有妈妈的孩子,妈妈抛弃了她之类的言辞,为了解开这个心结以及让自己和孩子释怀,朱X找到本所本律师,要求起诉付女承担起对这个非婚生女的责任。

接受委托后,调查了相关付女的身份信息以及其他户籍信息,向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这些年付女缺位该承担的抚养费以及未来的抚养费,一审法院经过深入调解,以及了解案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律师的协助下完成了调解,付女同意承担起过去9年的缺位责任,并在今后也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责任,最终对过去9年的责任在半年内支付抚养费,对未来孩子独立生活止,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以一年结算两次的方式承担抚养费。


郑律师自己的点评:

现实生活中未婚生育的情况比比皆是,有的因一方有家庭未婚生育,有的因最终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等原因,虽然因各种原因双方未进入婚姻而未婚生子,双方的权利无法保障,但是法律保障非婚姻生子女同婚生子女拥有同等的权利,即被父母抚养的权利、继承的权利等等。


郑律师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如果男女双方因客观原因最后无法登记结婚,而自己又没有能力一个人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那么,请拿起法律武器,为孩子争取权利,毕竟,每种色彩都应该盛开、每一个人都有权利期待、每个梦想都值得灌溉、每个孩子都应该被宠爱,他们是我们的未来。


  • 2019-11-07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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