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1244号
原告:王XX,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四川XX律师。
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XX。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斌,四川XX律师。
原告王XX诉被告成都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王XX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肖**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