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本案为窦xx与李XX、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前后,被告李XX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李XX未能如期偿还。2021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一协商共同投资包销河南郑州融创城xxx城一号院地下车位项目,双方对于原告借被告1000万元借款作为本项目的投资款项。2021年3月1日双方达成一致,原告退出xxx城地下车位项目,并在之后签订《确认函》,确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退回原告投资款、投资回报及2021年12年31日前的资金占用利息共计1240万元。逾期未偿还的,被告一应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被告二、三、四、五、自愿对被告一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还款日期到期后,五被告均未向原告偿还欠款。
法院开庭审理后,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1)由被告李XX向原告偿还本金1050万元;(2)由被告李XX向原告支付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由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河南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xxx和李XXx对第一、第二项调解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分析:
本案涉及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原告在债权到期后与被告达成协议,通过对被告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参与到xxx城地下车位项目中。 债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7条对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方式的具体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该非货币财产应具备三个标准: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三是该非货币财产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根据这三个标准,债权是可以作为出资标的物的。首先,债权完全可以货币进行估价。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债权原则上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合同法》第79条和8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再次,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债权不得作为出资。 因此本案中,原告以债权方式作为出资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