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XX律师代理的马X的劳动争议一案,经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最终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案情简介:
案由:劳动争议
承办律师:XXX—杨XX、李东岭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X
被告:天津XX公司
时间:2023年2月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4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因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4月4日的双倍工资44976元;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3月份工资3458元;
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第一季度的陈列费用3637.5元;
5.乙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0918元
以上共计:62989.5元。
原告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4月4日在被告处工作,任业务员职务,入职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2022年4月4日,因工作原因,原告与被告负责人产生争执,被告当日即单方面开除原告,且至今未发放2022年3月份的工资及2022年第一季度的酒品陈列费。
2022年4月21日,原告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8月12日,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逾期未裁决证明书》,对案件进行了结案处理,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调查认为,本案中,马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条、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单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马X于2021年8月1日入职XX公司、接受XX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为XX公司从事销售工作、XX公司向马X按月支付工资等事实,且双方均认可马X在XX公司处最后工作至2022年4月4日,故马X要求确认其与XX公司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4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XX公司抗辩公司是接受案外人山西某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对马X进行招聘、培训、试用,与马X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为案外人,XX公司与马X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XX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故XX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马X与被告天津XX公司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4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XX公司支付原告马X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4月4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562.3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XX公司支付原告马X2022年3月工资2742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XX公司支付原告马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997.63元;
五、驳回原告马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要点:
劳动关系的确认:
当事人与案涉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和核心要点。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确立的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以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多方因素。
本案当事人由于未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本所律师通过提供当事人与公司财务的聊天记录,在职期间的工资单,工资银行流水记录,微信业务群打卡记录及与公司法人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为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并向马X按月支付工资等事实,最终确认了劳动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