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9)苏13刑终244号
原公诉机关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汉族,务工,住新沂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录、黄X,江苏XX律师。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苏1323刑初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和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7年8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李X驾驶驻车不合格的苏C×××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车、三轴不平衡率不合格的苏C×××某某重型普通半挂车(挂),沿苏3某某线
白金:公安来了之后问哪个是吴XX,他就出来了
,当时被告人也有条件可以先离开。
由东向西行驶至45km+690m处,撞到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被害人严XX,造成被害人严XX受伤、车某,被害人严XX经救
治无效于2018年4月18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严XX死亡与交通事故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损伤是导致被害人严XX死亡的根本原因,严XX符合交通事故多发伤继发重度肺部感染致呼吸衰竭死亡。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X主动报警并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X赔偿被害人严XX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X供述,证人杨某、严X甲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接警记录单、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李X赔偿被害人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李X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李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X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上诉人李X及其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李X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因事故发生时上诉人李X驾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被害人严XX闯入机动车道,造成事故发生,被害人严XX过错大,上诉人李X不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而且上诉人李X驾驶的车辆是否存在不符合技术标准情形并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也不是评判事故责任的依据;2.被害人严XX的死亡原因并不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而是与被害人擅自出院、未能继续治疗有关。综上,被告人李X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阅卷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鉴于被害人严XX死亡系多方面原因造成,建议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17年8月19日3时许,上诉人李X驾驶驻车不合格的苏C×××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车、三轴不平衡率不合格的苏C×××某某重型普通半挂车(挂),沿苏3某某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5km+690m处,撞到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被害人严XX,造成被害人严XX受伤、车某,被害人严XX经救治无效于2018年4月18日死亡的事实,分别有上诉人李X供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五部分分析说明记载:1.被鉴定人严XX因交通事故致其颅脑损伤严重程度不足以直接导致死亡,余多处骨折为非致使部位,亦不足以直接导致死亡;2.根据检验情况,被鉴定人严XX可排除毒物经口服中毒可能,认为严XX符合重度肺部感染致呼吸衰竭死亡;3.根据检验情况,被鉴定人严XX全身营养状况差,全身肌肉萎缩,心肌萎缩,臀部及下肢多发褥疮,肺、心及肾脏慢性炎症,据此认为严XX具有长期卧床、多脏器感染逐渐加重、长期消耗的过程,其肺部感染符合交通事故外伤的继发症,与其长期卧床、营养状况差、未加强继发症针对性治疗等因素具有相关性,交通事故是导致严XX死亡的根本原因。综上,严XX符合交通事故多发伤继发重度肺部感染致呼吸衰竭死亡。
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亦未提供新的影响事实和量刑的情节。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李X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严XX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X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李X不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且造成被害人严XX死亡的原因除交通事故外还有其他因素,故上诉人李X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经查:1.针对事故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是上诉人李X驾驶机动车与行人严XX发生交通事故,李X在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时没有提出异议,也未按期申请复核,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采信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即应认定上诉人李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针对严XX死亡原因问题,从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论证分析严XX死亡的原因看,虽然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严XX的损伤不足以致其死亡,其肺部感染与长期卧床、营养状况差、未加强继发症针对性治疗等因素具有相关性,但该鉴定意见书亦认定交通事故损伤是导致严XX的死亡的根本原因,且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也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严XX死亡与交通事故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交通事故是造成严XX的死亡原因,其他介入因素不足以阻断该因果关系。综上,上诉人李X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他因素可在量刑时予以评价。故对上诉人李X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就量刑问题,虽经鉴定被害人严XX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从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内容看,严XX的死亡不仅有交通事故原因,还有后续未加强继发症针对性治疗、护理、营养等因素存在,因此,在量刑时既要考虑上诉人李X所负事故责任,还要考虑被害人死亡的原因。鉴于被害人严XX死亡的原因除交通事故外还有其他因素介入,对上诉人李X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所提与上述意见相同的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3刑初8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李X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泗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3刑初8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李X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XX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白 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