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豫0105刑初10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99年10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原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原阳县XX。因本案于2021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蒋XX,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泗县XX。曾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于2020年8月3日被郑州市未来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魏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X),男,1996年5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密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XX张华XX。曾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于2020年8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
局未来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郑州市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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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蒋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邱红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