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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故意伤害案,检察院阶段接受委托后,马上复印了案件的卷宗材料。经过与当事人沟通和阅卷后,我认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然后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案件详情

新乡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新X检刑不诉[2023]XX号

被不起诉人张X,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乡市公安局XX分局决定,于2022年*月**日被新乡市公安局XX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新乡市X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 年*月*日被新乡市公安局XX派出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睿,河南XX律师。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 年*月*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3 年*月**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 年*月*日补查重报。

新乡市公安局XX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2年*月*日**时许,张X在XX区**街**号楼*单元*楼*户家中因故与李X发生争执,后张X拿刀将该李X右上臂砍伤。李X哥哥李X随后赶到现场,后去与张X夺刀发生冲突,致使张X肋部受伤。根据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鉴(损伤)[2022] **号鉴定书,李X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乡市公安局XX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李X敲打、踹张X的家门时手里是否持有红色扇子未查清; 李X是否用红色扇子捣张X妻子的胸部未查清;红色扇子系谁所有未查清;张X砍伤李X时李X是否进入屋内未查清。综上,已查清的事实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2023-08-31
  • 犯罪嫌疑人
  •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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