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
鉴于案涉相关信息须保密,故案涉个人、办案公检法单位等,均以化姓某、某公安检察法院等称谓。
一审案情:
由安徽某县检察院公诉,广西的罗X(另案处理)盗用杨X在法国上学的女儿任X的QQ号码,冒充任X与杨X聊天,谎称任X的教授需要资金给父亲看病,后杨X将21万元通过银行汇入该教授的帐户。罗X电话同村的罗X(文盲)讲有个人钱已打进来了,授意罗X去取。罗X使用银行卡通过ATM机将21万元现金取出。
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X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罗X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作出(2015)某刑初字第 001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罗X上诉:
罗X在一审法院宣判时,表示不服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要求上诉,随通过看守所管教联系其家人,让家人为其另请律师辩护上诉。
二审辩护:
李XX律师阅取被告人罗X家人拿出的一审判决(复印件)后认为,不仅是罗X提出上诉量刑过重的问题,还涉及判决罪名定性是否准确的问题,须会见罗X后,才能更精准地把握定性,才能代书刑事上诉状,待阅取一审卷宗证据材料及开庭记录后,才能更有深度地作二审辩护观点。
李XX律师接受罗X家人委托后,两次会见罗X,确定刑事上诉状。后到二审法院阅取一审卷宗材料,并向二审法院提出请求开庭审理或者发回重审的初步辩护意见。二审法院采纳了李XX律师的意见,确定二审开庭审理。
二审开庭审理中,李XX律师提出以下主要辩护观点:罗X没有实施诈骗共谋、实行等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其行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对其应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辩护成功:
二审法院(2016)某刑终字第00219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罗X明知是他人诈骗所得赃款,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罗X行为构成诈骗罪(共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15)某刑初字第 0011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罗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辩护律师简介:
本案是李XX律师2016年中辩护成功案例中的一例:重罪改为轻罪成功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