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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明先生在环保公司上班,调解拿到工伤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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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作为弱势群体,缺乏仲裁经验,辅助伤者拿到相对合理的赔偿

案件详情

  赣州市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

  康劳人仲字[2022]第88号

  申请人:明先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钟XX,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赣州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     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XX

  委托代理人:X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案     由: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21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安装工作,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21年6月18日 17时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车间工作时不慎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0月XX日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为工伤,2022年1月XX日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申请人伤残等级为拾级,无护理依赖。

  办案经过: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故代伤者撰写仲裁申请书,拟定赔偿清单和准备证据材料,进行申请仲裁,在仲裁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3日24时前支付申请人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XX万XX仟圆整。

  三、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至申请人,双方约定于2022年9月20日前办理工伤保险理赔事宜。

  首席仲裁员:李X

  仲 裁  员:彭X

  仲 裁  员:范XX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 员:黄xx


  • 2022-07-20
  • 申请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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