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康劳人仲字[2022]第97号
申请人:曾XX,赣州市南康区人
委托代理人:钟XX,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南康区XX家具厂
经营 者:罗XX
经营场所: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桥口村
委托代理人:X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机械工工作,工资计件,工资全部通过银行卡发放,被申请人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20年12月10日16时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车间上班操作机械时,不慎被机械伤及右手食指和中指,当日被送往东山仲易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2天。2021年10月13日,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为工伤。2022 年1月13日,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伤残等级为拾级,无护理依赖。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所有医疗费,除此之外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其它费用。申请人出院后于2021年2月份回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一直上班到2021年12月31日。申请人住院期间被申请人未派人护理申请人。
办案经过:代理人辅助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评残,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未协商一致,故而进行仲裁,代理人准备仲裁申请书、赔偿清单和证据材料
案件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限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XXXX。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首席仲裁员:李XX
仲裁员:黄XX
仲裁 员:彭 XX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 员:蓝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