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被告 1:深圳某某信息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被告 2:广州某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被告 3:自然人(深圳XX唯一股东);被告 4:自然人(广州XX唯一股东);被告 1、被告 3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供货给广州企业后拖欠 85000 元货款,起诉要求深圳XX、广州XX、两名一人公司股东共同连带清偿货款及利息,主张两企业为关联分公司、深圳XX应担责。卢XX律师代理深圳企业及其唯一股东出庭应诉,主张涉案交易主体为广州XX,深圳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还款义务。
办案经过
深圳企业及其唯一股东被上海企业异地起诉,要求连带承担八万五千元货款,面临高额赔付风险,随即委托卢XX律师全权处理本案应诉工作。接受委托后,卢XX全面梳理两份主体的购销合同、历史调解文书、工商登记信息、双方全部 QQ 沟通记录,区分深圳企业历史交易与案涉广州XX独立订单,清晰划分两份商事主体独立法人边界。针对原告 “广州XX是深圳分公司、二者构成关联企业” 的核心主张,逐条拆解聊天记录文字含义,举证合同盖章主体、开票对象、收货地址均归属广州企业,不存在总分公司或法定关联关系;同时提交双方此前货款结清的法院调解书,证明过往交易已全部了结。庭审中对方广州XX、其股东缺席,卢XX律师完整举证质证,围绕合同相对性、关联企业认定标准、一人公司担责边界发表完整代理意见,充分论证案涉债务与深圳企业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己方全部诉求。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判令广州企业支付货款 85000 元,并按一年期 LPR 支付自 2019 年 12 月 3 日起至清偿之日利息;
- 判令广州XX唯一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原告要求深圳企业、深圳XX股东共同还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广州企业及其股东共同承担。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法院认定案涉买卖合同缔约、履约主体均为广州企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家公司为关联 / 总分公司,深圳企业无共同付款义务;广州XX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需连带担责;保证期限届满免除担保责任。适用法条:《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