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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冀0104民初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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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后,贾律师详细详细分析了原告的各项主张,对其主张损失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服法官,最终为当事人减少损失57616元。

案件详情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X。

被告  邵X。

诉讼代理人:贾慈航,河北XX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违约所导致的房屋租金、装修及经营投入等各项损失赔偿金共计64835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原告为经营麻辣烫餐饮店,通过贴有转租告示的街边商铺,联系到被告。并于2021年7月30 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某商铺,租期自2021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租金 3000 元/月,房租押金 3000 元,原告向被告缴纳了一年的房租。经被告同意原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装修,并陆续投入资金采购经营所需原料和电器、家具等辅助经营的各项物品。同事,原告为经营店铺加盟“食尚香色饮”,申请了某商标还对招牌进行了定做。但到 2021 年 10月3 日,突然有人找到原告,并声称其是真正房东,被告转租未经过其同意,且其与被告租期至2021 年 12 月7日截止。原告随即向被告电询,被告才承认隐瞒了上述事实。为了继续经营,原告联系房东协调重签合同,却被告知房租涨到40000 元一年,同时声称 2021 年 11 月 10 日前回复否则就收房但在到期前一日,还未等原告回复,原房东便通知其已收他人定金且不再租给原告,并要求到 2021 年 12月7 日前尽快搬离。原告无奈只得在上述日期到期后草草搬离,被告的上述不诚信履约行为,致使原告在正式经营才1个月的情形下便被迫停止营业。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邵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X损失7219元。

  • 2022-05-07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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