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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损失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改判仲裁委裁决

  • 劳动工伤
  • (2023) 冀0104民初15830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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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搜集同类判例和其他地区法院劳动指导意见提交给法院参考,配合准备证据,为委托人节省几十万元。

案件详情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石家庄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慈航,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河北XX律师。

被告:石XX。

原告石家庄某公司诉并辩称,1、原告不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离职申请表及其经营者的聊天记录可知,被告多次陈述其不能胜任工作系因个人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自愿、主动离职,现被告陈述公司未缴纳社保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恶意讨薪,且与离职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劳动者个人主动离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2、被告主张双倍工资于法无据且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本案被告陈述其2004年入职,则其双倍工资应当指的是2004年至2005年的双倍工资,被告申请仲裁时已经远超一年,因此原告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被告陈述其2004年入职已经超过一年,应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被告该项诉请于法无据:3、被告提出拖欠工资提成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根据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举证责任分配暂行规则第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劳动者主张业务提成的,应当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业务提成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关于业务提成的规定,业务提成的时间、业务提成的支付标准以及计提提成的业务由劳动者完成等存在业务提成的事实举证,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提成从何而来如何计算。如果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暂不说新店提成是否是被告开发,销售业绩是否应归属于原告,但从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中并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告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12万多如何计算,因此该项诉讼请求不应支持:4、对被告主张的其自行缴纳社保损失,第一,社保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依法不应受理。依据劳动法第100条、社会保险法第61条、第63条、第86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第23条、第26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石中法(2014)83号,关于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缴纳及补偿各类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一律不予受理。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5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自行缴纳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据此支付费用是否支持?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劳动者自行缴纳和在其他用人单位缴纳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均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等应受行政机关管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第二、被告主张的社会保险损失无计算依据且被告在职期间原告通过社会保险补助的方式向被告发放167500元:第三、社会保险损失并非工资类应受仲裁时效的限制。时效的计算方法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各项名目缴纳的时间作为时效的计算依据。因社会保险损失、社会保险费缴纳并不是连续或者继续的一种行为,跟日常的侵权持续性并不相同,分月缴或年缴不应当是有连续或者继续行为的持续计算的方式,因此社会保险损失应当按照被告申请仲裁时往前计算一年。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社会保险损失46604.7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贾律师通过搜集同类判例和其他地区法院劳动指导意见提交给法院参考,同时配合委托人准备证据。同时,为委托人设计公司劳动制度。

案件结果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被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被告虽称因原告一直未给其缴纳保险且未支付工资分红而离职,但原告提交其填写的离职申请表载明“辞职原因:个人不胜任岗位,需要调整”,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对被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原告虽对被告陈述的入职时间有异议,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入职时间负有举证责任,现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的入职时间,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被告主张的入职时间即 2004 年2月14 日以采信。但被告的此项主张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工资提成,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对业务提成、提成支付时间及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因此对被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社会保险费损失,此并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案件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被告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

  • 2023-11-17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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