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建设工程纠纷
  • (2022)浙 0303 民初 6088 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旺律师
知名地产商拖欠工程款,在对账材料及货物送货签收材料缺失情况下,帮助原告达成胜诉。

案件详情

浙江省XX市龙湾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2) 浙 0303民初 6088 号

原告: *********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旺,北京XX天勤( 杭州)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 XX***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男,系被告公司职员。

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 年 12 月 28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3年 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有限公司代理人李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公司未到庭应诉,庭前提供了书面答辩状。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对被告人XX***XX公司的三个银行存款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XXX.48 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44823 元: 以拖欠的货款 XXX.48 元为基数,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3.7%的 1.5倍自 2022 年 4月 3日起计算至被告拖欠的货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从诉讼请求中减去 5%的质保金 162702.37 元,变更诉讼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为: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 XXX.11 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以拖欠的货款 XXX.11 元为基数,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3.7%的 1.5 倍自2022 年 4月3 日起计算至被告拖欠的货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

被告答辩称: 1、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对应的付款资料,故付款未达到合同条件。2、质保金也未达到约定退还条件。合同第十页质保金条款 5%质保金,质保期满无任何违约扣款下才应当支付。3、逾期付款违约金无依据,双方未结算的原因系被答辩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要求支付利息无依据。且违约金要求过高,即便法院认为应当承担违约金的,也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调整。综上所述,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被告虽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对应的付款资料,但被告并未明确具体欠缺的付款资料,《***供货及安装合同》载明的付款条件不够明确且部分条件非原告能单独完成,原告已交付工作成果并全额开具发票,结算价款被告也已确认,原告现起诉催讨报酬价款,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关于违约金,原告称案涉合同约定的一次性的千分之五违约金低于其损失,结合案件事实,酌情认定自本案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告超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子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有限公司XXX.11 元以及违约金(以XXX.11 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62 元,减半收取 7431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2431 元,均由被告XX***XX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李XX


  • 2023-03-06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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