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浩南,河北XX律师。
被告:张XX,男,1XXX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XX再赔偿原告张XX因在工地受伤遭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XXX00元(已付清)。原、被告再无其他争执,原告张XX承诺不再因本次受伤向任何主体主张任何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