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胡XX,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XX(胡XX之夫),住北京市西城区。
反诉原告:冀XX,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反诉被告:北京市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会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铭,北京XX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市XX公司与被告胡XX、冀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8月17日,被告胡XX、冀XX对原告北京市XX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6月11日,反诉原告胡XX、冀XX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XX、冀XX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XX、冀XX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胡XX、冀XX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