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XX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XX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原告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双方之间的争议。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跨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作为承包方,在工程款结算问题上与被告产生争议,遂选择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卢XX律师在接受被告安徽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在详细审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盘扣脚手架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相关材料后,卢XX律师敏锐地发现,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即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将争议提交至蚌埠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基于这一关键发现,卢XX律师判断,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于是,卢XX律师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果断代被告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明确指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这一策略从程序法角度切入,旨在将案件从法院诉讼程序转向仲裁程序,为客户争取程序上的主动权。
案件结果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约定争议由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退回预交的受理费。
判决依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