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婚姻家庭
  • (2018)浙0106民初2816号
婚姻家庭
王芳芳律师 在线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825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总而言之,只要存在直接抚养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者其存在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另一方都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当然,即便没有不利于子女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已满八周岁以上的子女的自愿选择,实现抚养权的变更。具体司法操作中需要大量的证据,建议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案件详情

离婚后,怎样变更孩子抚养权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本案于2018年3月立案受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案情简介:(简略):

2015年6月18日小X、小X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小X抚养。但随后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7月17日2017年7月16日)。小X、小X离婚后,儿子实际一直跟随小X居住生活至今。2018年小X起诉到法院,要求将儿子的抚养权变更为小X享有,由小X抚养儿子,小X承担抚养费。

法院观点: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X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比原、被告的个人情况、抚养条件、子女抚养现状,儿子由原告小X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律师观点:

  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总而言之,只要存在直接抚养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者其存在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另一方都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当然,即便没有不利于子女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已满八周岁以上的子女的自愿选择,实现抚养权的变更。具体司法操作中需要大量的证据,建议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 2018-06-20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芳芳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芳芳律师
5.0分服务:1825人执业:8年
王芳芳律师
13301201****1864 执业认证
  •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婚姻家庭
  • 杭州市西湖区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20楼
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多年 中国民主xx会会员,安徽大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
  • 182 6813 7205
  • 1826813720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