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武XX于2020年7月1日入职北京某家公司,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薪资为每月一万五千元。
2024年3月,公司发通知称经济效益不好,所以决定自2024年4月起将武XX工资调整为每月一万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此后公司单方面扣除了武XX的工资,向吴中律师团队咨询后,武XX按照法定程序提起了被迫离职。
在代理武XX案件过程中,吴中律师团队成员发现武XX过去几年中存在未休年休假,除了主张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外,我方还可以主张未休年休假二倍工资。在吴中律师团队的帮助下,我方整理了大量的证据,随后向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
我方主张,我们在2021年休满了2020年度的年休假;在2022年休满了2021年度的年休假,现主张2022年度、2023年度与2024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辩称,我方在2021、2022年所休的年休假都是2021年和2022年本年度的,公司规定年休假必须在当年休完,当年未休完的第二年清零作废。
经过充分的庭审质证过程,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我方的主张,要求公司向我方支付未休年休假二倍工资共计两万元。
二、律师分析
有些人可能会有疑问,为什么在双方都有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委支持的是我方而不是公司呢?首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如果当年不能安排的可以跨年度安排。也就是说,武XX完全可以在2021年休2020年的年休假,在2022年休2021年的年休假。而公司虽然有我方2021年、2022年休年休假的证据,但是却并不能证明武XX请的是哪一年度的年休假,我方的证据和主张显然比公司更有说服力。
其次,公司为了证明我方休的都是当年度而非上年度的年休假,还提交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称员工不能跨年度休年休假,当年不休完就会清零作废。但是公司忽略了一点,法律都规定了可以跨年度休,公司显然没有权利直接“清零”“作废”,更没有权利通过公司的规定来排除员工的合法权利。
吴中律师团队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该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当年安排休的,可以跨年度安排。如果公司没有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本人也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依然属于公司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按照300%向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面包含了员工的日常工资,也就是说,之后我们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时候是按照赔偿二倍去主张的。不过这种赔偿是受到仲裁时效限制的,实践中一般支持本年度、上年度和上上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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