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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只签保密协议,是否能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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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团队仔细分析了郭先生的材料后,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郭先生每天按时打卡上班,接受公司考勤与工作安排任务,公司也为郭先生缴纳了社保,并按月发放工资。吴中律师团队指出,郭先生与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公司除了需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外,还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件详情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郭XX于2023年2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导演岗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郭XX对项目进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宜进行保密,工资为每月2万元。2024年3月,公司约郭XX谈话,称最近业绩不好,希望郭XX能够不再担任导演,而是去为公司洽谈商务,郭XX予以拒绝,第二天公司人事便通过微信通知了郭XX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郭XX询问公司辞退赔偿事宜,公司称“我们之间只是合作关系,当初也没有和你签劳动合同,现在你不愿意和我们合作了,公司不需要向你支付任何赔偿。”郭XX对此难以认可,遂找到吴中律师团队进行咨询。

吴中律师团队仔细分析了郭XX的材料后,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郭XX每天按时打卡上班,接受公司考勤与工作安排任务,公司也为郭XX缴纳了社保,并按月发放工资。虽然双方签订的是保密协议,但其中只是基于郭XX从事工作的特殊性约定了对该拍摄项目的保密内容。吴中律师团队指出,郭XX与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公司除了需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外,还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二、律师分析

开庭过程中公司指出系与郭XX建立了合作关系,郭XX为公司项目担任导演,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系郭XX要求公司为其代缴社保,社保的费用从郭XX的报酬中扣除。另外公司还主张,该项目利润是按月回款,公司收到回款后会对利润进行分配,因此才造成了郭XX能够按月收到报酬,但这不代表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面对公司的否认,吴中律师团队出示了大量证据,包括郭XX与公司人事及其他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报销记录、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另外吴中律师团队还指出了保密协议中的一应细节,比如其中有一条正是依据劳动法进行约定的,如果双方属于合作关系,显然不应当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在吴中律师团队的努力下,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方的主张,认为郭XX与公司建立了较为紧密的人身依附性,加上我方提供的证据充分详实,能够印证自己的主张,而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然不如我方有说服力,最终判决公司向郭XX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共计26万元。

吴中律师团队指出,在实践中,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无法建立劳动关系,有时候公司想通过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来规避劳动用工风险,却可能因此带来更大的损失。无论对于公司还是员工而言,如果希望能够尽量降低自身风险,都可以及时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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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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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现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被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曾担任兼职调解员,全国律协及北京律协会员。凭借扎实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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