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广***(高*)律师*务
所律师。
被告:江X
被告以急需用钱*由,向*告借款。因原告与被告交好,便与被告达成*头的借款约定后,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被告,并将银行卡密码告知被告,被告根据自身需要直接使用银行卡支*,出借银行卡时*约为一周,银行卡出借期间被告分多笔向*人转款。同时,原告还以现金*付的方*向*告出借部分款项。原告通*出借银行卡以及现金*付的方*累计**告出借借款本金10 万*。2017 年*,原告因资金**困难,便向*告催要还款,但被告无力还款,经*告与被告协商,由被告作为主借款人,原告作为保证人,向*人借款,借款本金 10 万*,月利* 3%,借取的款项*来抵偿原告向*告出借的 10 万*。2018 年*旬,被告又找到原告表示其需要再借取部分款项。原告自身资金*足,故经*告与被告协商,由被告作为主借款人,原告作为保证人,再次向*人借款本金 10 万*,月利* 3%,借取的款项*现金*方*交付给被告。另 2018 年* 2019 年*间,原告还陆*以现金**向*告出借 5 余**。在借取上述款项*,被告未偿还过任**金*及利*,每月利*6000 元*由原告代被告向*借人偿还,因每月偿还利*压力过大,导致原告自身生活困难,迫于*奈,原告于 2022 年*自己房*出售,在取得房*后*告将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通*银行转账的方*一并向*借人还清。2022 年 2 月28 日,经*告与被告核对借款金*后,签订了《借条》。该《借条》约定,被告应* 2023 年 4 月 28 日到期时**告归*本金 28 万*;如被告违约应*担原告为维护权***告追偿的一切费*,并承担借款总金*的 30%作为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电话、微信等方*向*告催款,但被告一再拖延,至今仍未偿还任**款本金*利*。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XX*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告杨X返还借款本金215802元;
二、被告江XX*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告杨XX*逾期还款违约金64741元;
三、被告江XX*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年**14.8%向*告杨XX*上述第一项*款本金*2024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该借款本金*日止的逾期利*;
四、被告江XX*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告杨XX*律师*15000 元
审判员赖*莲
二O二四年*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