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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公司驳回员工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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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公司驳回员工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全部仲裁请求。

案件详情

关于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5月至2025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1月、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工资、差旅费等报销款、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停工期间生活费、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仲裁请求。

本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院认为,第一,申请人已 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被申请人依法注册成立,本案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xx及公司财务谢谢向申请人转账的费用未显示属于劳动报酬,本案现有证据亦未充分体现家住河南郑州的申请人平时如何接受在珠海办公的被申请人实际的用工管理,且申请人认识这XX,并通过XX为被申请人对外销售业务,不等同于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员工,接受被申请人的工作安排。申请人前期打卡,后期又无需打卡,工作时间灵活, 申请人可自行安排工作及休息,可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工作隶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且相互独立。即便XX向申请人发送《员工档案表》,以及申请人向XX发送《离职证明》并要求盖章,但本案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填写《员工档案表》并提给被申请人,且填写《员工档案表》的行为不代表必然建立劳动关系,加之被申请人未回应申请人要求在《离职证明》上加盖公司公章的事宜,故,上述情形不足以认定本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第三,即便申请人提交证人证言,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证人的身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的规定,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且仅凭证人证言,亦不能单独作为直接认定本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故本院不予采纳证人证言。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应具备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本案现有证据未能充分反映申请人实际接受被申请人的用工管理,申请人需遵守被申请人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亦未能体现申请人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本案没有充分证据显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特征。故,本院对申请人关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申请人基于劳动关系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差旅报销、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生活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 2025-09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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