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桂10民终2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市XX**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广*xx律师*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xx,北京xx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市XX**公*(以下简*“东*XX**公*”)因与被上诉人XX**公*(以下简*“田*xx**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田**人民法*(2022)桂1003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后*法*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于2023年9月20日召集双**事人到庭进行法*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
……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为:1.《工程*价鉴定意见书》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2.田*XX**公**张*程*误违约金*否已经*过诉讼时*?违约金*额应*何*定?3.一审程*是否合法?
关***一。《工程*价鉴定意见书》[翰林*鉴(2022)003号]系经**XX**公***,一审法*依法*托具有*定资质的XX**公**东*XX**公**完成*涉工程*价的鉴定,鉴定程*合法,鉴定结果与在案证据并无矛盾之处。在本案中,一审法*已经*织双**事人对该《工程*价鉴定意见书》翰林*鉴(2022)003号]进行质证,一审法*采信XX**公**2022年7月21日作出的《工程*价鉴定意见书》[翰林*鉴2022)003号]为本案定案依据,有*实和**依据。
关***二。本院认为,东*XX**公**张*期延误违约金*高*求法*调整的,应*违约金*定标准过分高**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东*XX**公**能*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担举证不能*法*后*。田*XX**公**未能*证证明*东*XX**公**违约行为所造成*实际损失数额及按照2万*/天计*工期延误违约金*有*理性。故本院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兼顾***则,酌情确定工期延误违约金*照1万*/天计*,即东*XX**公*****XX**公***工期延误违约金204万*(1万*/天X204天)。
关***三。本院认为,东*XX**公**申*属于《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五条规定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一审法*不予准许**XX**公**出的律师*查*申*并无不当。关***XX**公***鉴定人员出庭的问题。东*XX**公**一审开庭结束**提交书面申*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本院在二审期间询问东*XX**公**否坚持要求申*鉴定机构XX**公**二审出庭接受质询,但东*XX**公**在期限内予以明*。东*XX**公**一审法*未准许*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申*为由主张*审程*违法,本院不予支*。关**期鉴定申*的问题。双**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工期,东*XX**公**成*涉工程*竣工时*亦已明*。一审法*对东*XX**公**工期鉴定申*未予准许*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东*XX**公**诉主张200万**约保证金**东*XX**公***还工程*、应*违约金*予以扣减,田*XX**公**二审期间亦表示同意扣减,本院予以准许。
……
综上所述,东*XX**公**上诉请求部分成*,本院予以相***。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百色市田**人民法*(2022)桂1003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百色市田**人民法*(2022)桂1003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东*XX**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公**还工程*XXX.54元*利*;
三、驳回XX**公**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东*XX**公**其他上诉请求。
审 判 长白XX
审判员凌XX
审判员李 宁 宁
二〇二三年*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