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说明:出于*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息。)
一、案情简*
周X于2019年11月1日入职XX**公*,双**订期限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的劳*合同。劳*合同中约定周X的岗位为行政部副主管,周X月基本工资为税前6000元*民币、岗位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5000元。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支*上一自然月工资,其中岗位工资凭票报销,以现金*式支*;绩效工资按季*考核,当年*绩效工资于*年**支*。
2020年4月9日下午一点,周X在**公**网办公*统提出6天(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17日)事假申*,当天下午下班*就得到了部门主管*同意,**公**监在4月12日上午十一点批示同意周X的事假申*。周X于2020年4月12日开始休事假,并于*假结束**回**公**作。
在周X返岗后,**公**称周X提交的病假申*未走完相***流程,最终*获**公**裁批准。而**公**规章*度中要求“员工请假需经*门主管、总监、总裁批准,并向*力部门进行备案”、“未事先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离岗者视为旷工,当月旷工达3天以上者扣发全**效工资,并给予行政处分”。**公**为周X在未获得**公**裁批示的情况*,于4月12日就擅自进行了休假,其行为属于*工,并严*触犯了**公**规章**制度,**公**定扣除周X全**效工资,并给予处分。
周X对于**公**处理结果表示不服,认为其已按照**公**要求进行病假申*提交,且已获得了两位领导的审批,只是欠缺了最后*位领导的审批,其不存在恶意旷工的意图。且**公**在周X4月份工资中按照事假扣除了相**分工资,**公**经*可周X在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进行事假休息,而不应*认定为是旷工进而扣除全**效工资。周X就绩效工资不应*扣事宜与**公**行多次协商,但**公**意不予发放其绩效工资,周X迫于*奈于2020年6月份主动提出离职。
为了更好地通*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周X在离职后*到我们,希望我们能*作为他的代理律师*助他进行法*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要求**公***其应*的绩效工资6万*。
二、律师*析
经*对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律师*队认为,周X的绩效工资虽为绩效,但实际绩效金*是固定的,双**定该绩效工资按月计*,每月5000元。XX**公**有*式上的绩效评估,且是每季*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绩效结果并不直接关*。该绩效工资属于*X工资的重要组成*分,是周X作为劳*者提供劳*的必然结果,双**定绩效工资于*年**统一发放,XX**公**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周X的劳*报酬。
XX**公**依据的《**公**章**制度汇编》并未经*法*规定的民主程*,即《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报酬、工作时*、休息休假、劳*安***、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纪*以及劳*定额管*等直接涉及劳*者切身利**规章*度或者重大事项*,应*经*工代表大会或者全*职工讨论,提出方*和*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协商*定。在规章*度和*大事项*定实施*程*,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人单*提出,通*协商*以修改完善。”因此该制度存在程*瑕疵,属于*效的规章*度,XX**公**能*此管*员工,XX**公**故拖欠、扣发周X工资属于*法*为。
即使《**公**章**制度汇编》是合法**的,周X对该规章*度并不知悉,**公**将该规章*度进行公*,对于*中涉及员工切身利**部分亦未进行标识告知劳*者,在周X于2020年4月12日至4月17日请假期间该规章*度存在瑕疵并未生效,且周X已经*行了相**请假手续,不属于*故旷工。在“XX**公*2020年4月份考勤扣款明*表”中已经**写明*X扣款的事由:事假48小时,XX**公**际已经*可了周X2020年4月12日至4月17日请事假的事实。
退一步*,XX**公**定的《**公**章**制度汇编》中的规定“当月旷工达3天(24小时)或累计*3次以上者,扣发全**效工资,并给予员工行政处分”。该规定亦明*显失公*,员工旷工给**公**成*利*响的话,**公****其进行管*和*罚,但该项*定明*属于*罚过重。
基于*述分析,有**的法*规定、充*的证据及理论基础作支*,结合吴*律师*队丰**庭审经*,最终**支*了我方*点,成*帮助我方*事人周X维护了合法**。
在劳*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产生纠纷时*一时*寻找专业律师*帮助,依法*护自己的合法**。案件思路*清晰、案件材料要充*、案件问题要明*,这样才能*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我的责任。若您后*需要法*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