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陈X诉姚X抚养**更纠纷案
案号、审理法*信息
案号:(2024)京 0106 民初 32863 号
审理法*:北京市丰*区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陈X,女,北京京XX地铁**有*公**工
被告:姚X,男,北京京XX地铁**有*公**员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张XX,北京XX律师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XX律师
原告陈X与被告姚X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4年1月4日协议离婚,婚生女姚XX抚养***告姚X。因被告工作繁忙,难以充*履行抚养*务,原告认为其更适合抚养*子,诉至法*,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支*相**养*。
办案经*
案件受理后,北京市丰*区人民法*适用简***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绕抚养*务的履行、抚养*境的优劣、以及未成**女的成*利**开辩论。
原告陈X提交的证据包*工作收入证明、父母出具的协助抚养*诺书、抚养*间的相***证明*,旨在证明*具备抚养*子的能*和*件;被告姚X则提交其滴滴接单*录、母亲的协助抚养*诺书、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意在证明*履行了抚养*务并具备抚养**。此外,双**围绕孩子的日常*活安*及抚养*量展开辩论。
庭审过程*,法*依法*问了婚生女姚XX的意见,其明*表示希望继续跟随父亲共同生活。
案件结果
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X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婚姻家*编的解*(一)》第五十六条,法*认定双**具备抚养**,但现有*据不足以证明*告存在不利**女健康**的行为,且姚XX已满*周*,其明*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综合考虑子女的真实意愿及现有*生活、学习*境的稳定性,法*驳回了原告变更抚养**请求。
审判人员
审判员:聂*
法*助理:安XX
书记员:张X
裁判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