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陈X诉姚X抚养权变更纠纷案
案号、审理法院信息
案号:(2024)京 0106 民初 32863 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陈X,女,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姚X,男,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张XX,北京XX律师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与被告姚X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4年1月4日协议离婚,婚生女姚XX抚养权归被告姚X。因被告工作繁忙,难以充分履行抚养义务,原告认为其更适合抚养孩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支付相应抚养费。
办案经过
案件受理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抚养义务的履行、抚养环境的优劣、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利益展开辩论。
原告陈X提交的证据包括工作收入证明、父母出具的协助抚养承诺书、抚养期间的相关支出证明等,旨在证明其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被告姚X则提交其滴滴接单记录、母亲的协助抚养承诺书、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意在证明其履行了抚养义务并具备抚养能力。此外,双方还围绕孩子的日常生活安排及抚养质量展开辩论。
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法询问了婚生女姚XX的意见,其明确表示希望继续跟随父亲共同生活。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X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法院认定双方均具备抚养能力,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行为,且姚XX已满八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综合考虑子女的真实意愿及现有的生活、学习环境的稳定性,法院驳回了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审判人员
审判员:聂然
法官助理:安XX
书记员:张X
裁判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