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海劳人仲裁字(20XX)第2XX号
申请人:麦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000XXXX3020XX03X,现住海南省琼海市XXX。
被申请人:海南XX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XXX。
法定代表人:周XX。
委托代理人:马智博,男,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XX,男,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麦XX与被申请人海南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于20XX年XX月22日开庭审理,申请人麦XX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马智博、XX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一、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XX年X月1日至20XX年X月2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X月1日至2022年X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XX100元(XX00元x11个月)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XX年X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岗位为保安监控员,每个月平均工资为XX00元。自入职至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导致申请人于20XX年X月2X日无奈被迫离职。被申请人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应申请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要求,公司未缴纳社保并向其支付了社保补贴。申请人请求支付11个月双工资差额XX1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申请人所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20XX年X月1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署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书》,该合同详细载明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所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即使按照申请人所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参照海南省《关于审理XX的规定,其申请裁决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XX100元的请求,也已过仲裁时效。二、被申请人应申请人本人自行缴社保的要求,未为其缴纳社保,且每月补贴二百元,其主张未缴纳社保被迫离职没有事实依据。20XX年X月1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当日,申请人本人要求自行缴纳社保,应其要求,被申请人与其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本人麦XX自愿要求海南XX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金,每月补贴人民币二百元整支付于本人,由本人自行缴纳,若有任何问题,则由本人自行承担。”因此,主张未缴纳社保被迫离职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申请人所主张的“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XX1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本委审理查明:20XX年X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保安监控员。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上班实行三班倒,采用指纹打卡考勤,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到20XX年X月2X日。
以上所认定的事实,有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和庭审笔录为证本委认为: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庭审中双方对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XX年X月2X日均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关系始发时间,申请人主张入职时间为20XX年X月1日,被申请人辩称20XX年X月10日入职,以签订劳动合同书是20XX年X月10日为准。本案中,申请人主张20XX年X月1日已入职被申请人处,但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是20XX年X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故对于申请人的主张,本委不子采信。根据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书》上显示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为20XX年X月10日,且有申请人签名确认。故,本委采信被申请人的主张。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受被申请人的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X)XX号)第一条的规定,本委确认申请人麦XX与被申请人海南XX公司自20XX年X月10日至20XX年X月2X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关于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XX年X月1日至2022年X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XX100元,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申请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本委查明:首先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从20XX年X月10日至202X年X月10日止,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经在20XX年X月1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故申请人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其次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琼高法联[201X]2号)第20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终止的次日起计算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仲裁时效从未签订书面合同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起算。”的规定,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时间为20XX年X月10日,申请人要在2022年X月X日起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但是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时间为20XX年11月2X日,所以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琼高法联([201X]2号)第20条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X)XX号)第一条,本委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麦XX与被申请人海南XX公司自20XX年X月10日至20XX年X月2X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麦XX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双方当事人均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