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齐***市建华*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黑0203民初823号
原告:齐***XX**公*,住所地齐***市建华*。
法*代表人: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黑龙*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黑龙*XX律师。
被告:杨X,女,1998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哈*滨市香坊区。
原告齐***XX**公**被告杨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韩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经*院依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齐***XX**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2、请求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第五条相**定内容,依法*令被告向*告赔偿损失:双*返还对赌预付金100,000元、成*损失5000元、律师*3000元、支*违约金30,000元,共计138,000元;3、本案的全*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3年7月16日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了合同期限、合作相**宜、双****务、合作分成、违约责任*内容。原告工作人员于2023年7月16日按照合同要求向*告微信转账50,000元*对赌预付金,并对被告进行相**训和*导。至此,全*合作费*原告都*经*约支*给被告。根据双**定被告需要在原告**公**播间内完成*个月25天150小时*直播要求,但被告签约后,七月份当月直播总时*33.4个小时,直播有*天数6天。被告没有*照合同约定履行直播义务,被告无视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消极怠工,没有*好直播主播的本职工作,有*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多次通*电话、短信、委托律师*系被告及其紧急联系人,被告拒绝沟通,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损失,故原告诉至法*。
杨X未答辩亦未向**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7月16日,齐***XX**公**杨X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双**定合同期限、合作相**宜、双****务、合作分成、违约责任*内容。XX**公**作人员张X忠于2023年7月16日向*X转账对赌预付款50,000元。杨X2023年7月份直播总时*33.4个小时,有*天数6天。
本院认为,齐***XX**公**杨X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系双**实意思表示,合法**,双***照合同约定全*履行义务。双**定合同到期日为2026年7月15日,杨X在2023年7月直播有*天数6天后,未再继续履行合同,现已离开原告**公*,其行为可认定为在履行期限届满*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履行主要债务,存在违约事实,故原告请求解*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返还对赌预付金、成*损失、支*违约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但原告主张*约金*额过高,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定支*16,500元。《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损失包*守约方*维权**的诉讼费、律师*。乙方*播有*天少于25天的,乙方*约时,除了违约金*赔偿款外,甲方*以主张**性成*损失”,故原告主张*求被告赔偿律师*3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齐***XX**公**杨X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
二、杨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齐***XX**公**付金50,000元、支*成*损失5000元、律师*3000元、违约金16,500元,合计74,500元;
三、驳回齐***XX**公**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元,由齐***XX**公**担704.02元,杨X负担82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法*文*确定的义务,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费*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款即为执行通*,人民法*可依法*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马*丽
二〇二四年*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