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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被告给付款项后,进行撤诉

案件详情

江**泰州医药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2084号

原告:肖XX,男,199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区。

被告:印**,女,199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镇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北京XX律师。

原告肖XX与被告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肖XX于2021年9月13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肖XX*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肖XX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肖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

二〇二一年*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X


  • 2021-09-13
  • 原告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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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龙,中共党员,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盈科全国优秀民事律师,盈科全国优秀青年诉讼律师,全国盈科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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