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2084号
原告:肖XX,男,199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被告:印**,女,199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龙,北京XX律师。
原告肖XX与被告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肖XX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XX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肖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X
